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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登记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1日     资料来源:      点击数: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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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藏单位分支机构、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待试点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医疗待遇不变。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不降低改革前医疗待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劳社厅[2003]32号)和《关于印发<拉萨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厅[2003]33号)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和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上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登记及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