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 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
(四) 单位职工上月工资表、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五)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同时办理职工参保的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机构即刻办理。
参保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医疗保险费由地、县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缴。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精神,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总额(构成同上)。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职工退休时,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男职工不得低于25年、女职工不得低于20年。不足上述年限的可按规定补缴。从参保次月起享受保险待遇。
(二)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在上述基础上,为国家公务员和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参保人员,建立工资总额3%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参照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同单位缴费一并按月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至10日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