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账户资金的组成和统筹基金划转比例
(一)参保在职人员个人医疗保险缴费为月工资的2%(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45岁(含)以下为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为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2%;退休人员为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5%(个人不缴费),其中1959年3月28日(包括至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下同)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个人不缴费);
(二)个人账户资金,在职职工每月不足40元的,按40元划入;退休人员每月不足50元的,按50元划入;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月不足55元的,按55元划入。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