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规定
(一)在职职工在年度内首次住院费用,三级医院超过400元、二级医院超过300元、一级医院超过200元、乡镇医院超过100元的,可在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报销。
退休人员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
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70%;年度内第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
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每180天作为一个经费结算周期,每一个结算周期视作一次住院。
纳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住院床位费为:三级医院80元(地、厅级干部每人每天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最高补助不超过220元/天,合计不超过300元/天;县、处级干部每人每天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最高补助不超过70元/天,合计不超过150元/天),二级医院60元(地、厅级干部每人每天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最高补助不超过220元/天,合计不超过280元/天;县、处级干部每人每天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最高补助不超过70元/天,合计不超过130元/天),一级医院40元,乡镇医院20元。
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诊疗项目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45岁(含,下同)以下为98%,45岁以上为98%,退休人员为98%,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为100%。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自理。
(二)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超过起付标准至20000元部分为93%,20000元至40000元部分为96%,4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为98%。按上述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或自理。
(三)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0元。超过80000元的部分,是公务员的进入公务员补助基金按比例报销,是非公务员的进入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最高赔付额每年为220000元。
(四)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合理医疗费用全额由保险基金支付。
(五)乙类药品所有参保人员都需自付10%,其余的90%纳入基金按比例报销。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年度费用累计超过当年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量与当地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之和以上部分。具体补助比例:在职公务员为70%,退休人员为80%,医疗照顾人员和1959年3月28日(包括至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为90%;
(二)门诊特殊病种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部分。具体补助比例:在职公务员为85%,退休人员为92%,医疗照顾人员和1959年3月28日(包括至县人民政府成立之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为95%;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具体补助比例:在职公务员为90%,退休人员为95%。
三、非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
(一)参保人员身份属于非公务员和非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人员,由地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每年年初向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所需保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个人不在缴费;
(二)参保人员除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80000元外,还可享受220000元以内的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